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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方式多,申请保护很重要

2021-01-20 15:01:16|328|起点商标网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文化环境的开放,国内文化产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影视文化音乐作品层出不穷,极大的丰富了居民的文化生活,而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文化作品的传播更为快速和便捷。但在这一过程中,对文化作品的侵权行为也日渐增加,政府部门也对版权侵权行为重视起来,出台了很多保护创作者权益的保护法规并付诸行动,一些有社会担当的互联网企业也加强了对版权方面的保护。但版权侵权的方式多种,让人防不胜防,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甚至不知道已经侵犯到其他人的版权。今天,起点商标顾问就结合法律规定,为大家介绍,哪些情况构成了版权侵权。

版权侵权方式多,申请保护很重要

  版权有时被称为著作权,但实际上,版权和著作权仍存在一定差别。而版权和著作权也有专门的法律以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最主要的法律就是《著作权法》。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侵犯版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反著作者意愿产生的轻微侵权行为(如1至11条),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对于剩余的12至19条,侵权人除了民事责任外,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情况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对于侵权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还必须依法追求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著作权在各项法律保护的权益中存在感较低,但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保护受到忽视。而想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行必要的版权保护申请必不可少。如果您对版权保护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起点商标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起点商标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五年,获得万余客户信任。能为您提供国内外专利申请、审计报税、国内公司代记账报税、商标及专利申请、版权申请、科技项目咨询、法律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起点商标,选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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