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关于专利价值的评估
2021-01-19 12:01:37|317|起点商标网
目前,国内外资产评估界对专利资产的评估方法都是借鉴了较为成熟的有形资产评估方法而发展而来的。总体说,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成本法
公式
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项贬值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V= C-d-e
式中 V——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
C——重置成本价值;
D——功能性贬值;
E——经济性贬值。
技术的重置成本价值是指按现时的条件,按目前价格标准,按过去开发该技术消耗人力、物力、资金量、检测要求及活动宣传情况计算成本值,这一成本值即为重置成本现值。其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组成,即开发成本、技术检测费用及技术宣传费用。
技术的功能性贬值指选用一个相适应的先进的参照物,将应用被评估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与应用参照物生产的产品进行比较,按成本、销售、利润综合分析,计算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之间的成本增加值或利润减少值,这一数值可视为被评估对象在可使用年限内的功能性贬值。
技术的经济性贬值主要是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所造成的。
一般来说,在技术资产评估中,应用成本法的场合主要是:为了摊销技术资产的成本费用;为了确定资产清查中专利的价值;为了帮助确定技术制成品的销售价格;或为了向侵权者提出索赔额等;此外,在技术资产的未来收益难以预测或风险难以量化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成本法。
成本法
专利资产成本特性
专利资产成本包括研制或取得、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专利资产成本特性,尤其就研制、形成费用而言,明显区别于有形资产。
(1)不完整性。与购创专利资产相对应的各项费用是否计入专利资产的成本,是以费用支出资本化为条件的。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科研费用一般都是比较均衡地发生的,并且比较稳定地为生产经营服务,因而我国现行财务制度一般把科研费用从当期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而不是先对科研成果进行费用资本化处理,再按专利资产折旧或摊销的办法从生产经营费用中补偿。这种办法简便易行,大体上符合实际,并不影响专利资产的再生产。但这样一来,企业账簿上反映的专利资产成本就是不完整的,大量账外专利资产的前期成本的存在是不可忽视的客观事实。同时,即使是按国家规定进行费用支出资本化的专利资产的成本核算一般也是不完整的。因为专利资产的创立具有特殊性,有大量的前期费用,如培训、基础开发或相关试验等往往不计入该专利资产的成本,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补偿。
(2)弱对应性。专利资产的创建经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艺生产开发等漫长过程,成果的出现带有较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其价值并不与其开发费用和时间产生某种既定的关系。如果在一系列的研究失败之后偶尔出现一些成果,由这些成果承担所有的研究费用显然不够合理。而在大量的先行研究(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成果的积累之上,往往可能产生一系列的专利资产,然而,继起的这些研究成果是否应该以及如何承担先行研究的费用也很难明断。
(3)虚拟性。既然专利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和弱对应性的特点,因而专利资产的成本往往是相对的。特别是一些专利资产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了它的外在形式的涵义,这种专利资产的成本只具有象征意义。
成本法
成本法在专利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采用成本法评估专利资产,其基本公式为:
专利资产评估值=专利资产重置成本X(1-贬值率)
从这一公式看出,估算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或称重置完全成本)和贬值率,从而科学确定专利资产评估值,是评估者所面临的重要工作。就专利资产重置成本而言,它是指现时市场条件下重新创造或购置一项全新专利资产所耗费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企业取得专利资产的来源情况,专利资产可以划分为自创专利资产和外购专利资产。不同类型的专利资产,其重置成本构成和评估方式不同,需要分别进行估算。
(1)自创专利资产重置成本的估算。自创专利资产的成本是由创制该资产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费用构成的,自创专利资产如果已有账面价格,由于它在全部资产中的比重一般不大,可以按照定基物价指数作相应调整,即得到重置成本。在实务上,自创专利资产往往无账面价格,需要进行评估。其方法主要有两种。
1)核算法。核算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成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
其中:
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期间费用指创建专利资产过程中分摊到该项专利资产的费用。
2)倍加系数法。对于投人力比较多的技术型专利资产,考虑到科研劳动的复杂性和风险。
(2)外购专利资产重置成本的估算。外购专利资产一般有购置费用的原始记录,也可能有可以参照的现行交易价格,评估相对比较容易。外购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购买价和购置费用两部分,一般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市价类比法。在专利资产交易市场中选择类似的参照物,再根据功能和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对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其现行购买价格,购置费用可根据现行标准和实际情况核定。
2)物价指数法。它是以专利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为依据,用物价指数进行调整,进而估算其重置成本。
从专利资产价值构成来看,主要有两类费用:一类是物质消耗费用;一类是人工消耗费用。前者与生产资料物价指数相关度较高,后者与生活资料物价指数相关度较高,并且最终通过工资、福利标准的调整体现出来。不同专利资产的两类费用的比重可能有较大差别,一些需利用现代科研和实验手段的专利资产,物质消耗的比重就比较大。在生产资料物价指数与生活资料物价指数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可依据两类费用的大致比例按结构分别适用生产资料物价指数与生活资料物价指数估算。两种价格指数比较接近,且两类费用的比重有较大倾斜时,可按比重较大费用类适用的物价数来估算。
3)专利资产贬值率的估算。通常,专利资产贬值率的确定可以采用专家鉴定法和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进行。
①专家鉴定法。专家鉴定法是指邀请有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对被评估专利资产的先进性、适用性作出判断,从而确定其贬值率的方法。
②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它是由评估人员通过对专利资产剩余经济寿命的预测和判断,从而确定其贬值率的方法。
贬值率是运用成本法评估有形资产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专利资产不存在有形损耗,成本法评估专利资产时只是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借用这一概念,因此它的运用也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在评估实践中,一般选择综合考虑了被评专利资产的各种无形损耗(功能和经济方面)后的折算比率。在确定适用的贬值率时应注意专利资产使用效用与时间的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是非线性的。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若干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分别与参照物进行比较调整,再综合分析各项调整的结果,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
应用市场法作为评估手段时应具备充分活跃的市场,以及可比参照物及***息。目前,我国的技术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交易量小,市场环境不稳定,有关交易的技术信息和资料不完备。而且由于技术本身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一般较难在公开市场上找到可以参照的技术资产的交易资料,市场法的运用在技术评估中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实际应用市场法时,虽然专利资产具有的非标准性和惟一性特征限制了市场法在专利资产评估中的使用,但这不排除在评估实践中仍有应用市场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国外学者认为,市场法强调的是具有合理竞争能力的财产的可比性特征。如果有充分的源于市场的交易案例,可以从中取得作为比较分析的参照物,并能对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之间的差异作出合适的调整,就可应用市场法。
如果需要使用市场法评估专利资产,评估人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市场法
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专利资产
作为参照物的专利资产与被评估专利资产至少要满足形式相似、功能相似、载体相似及交易条件相似的要求。所谓形式相似,是指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按照专利资产分类原则,可以归并为同一类。所谓功能相似,是指尽管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的设计和结构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但它们的功能和效用应该相同和近似。所谓载体相似,是指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所依附的产品或服务应满足同质性要求,所依附的企业则应满足同行业与同规模的要求。所谓交易条件相似,是指参照物的成交条件与被评估资产模拟的成交条件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上都应大体接近。关于上述要求,国际评估准则***颁布的《国际评估准则》中的《评估指南4-无形资产》指出:“使用市场法必须具备合理的比较依据和可进行比较的类似的专利资产。参照物与被评估专利资产必须处于同一行业,或处于对相同经济变量有类似反应的行业。这种比较必须具有意义,并且不能引起误解。”
市场法
收集类似的专利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是为横向比较提供依据,而收集被评估专利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则是为纵向比较提供依据。
关于横向比较,评估人员在参照物与被评估专利资产的形式、功能和载体方面满足可比性的基础上,应尽量收集致使交易达成的市场信息,即要涉及供求关系、产业政策、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内容。其中对市场结构的分析尤为重要,即需要分析卖方之间、买方之间、买卖双方以及市场内已有的买方和卖方与正在进入或可能进入市场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评估人员应熟悉因经济学市场结构不同而作出的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的分类。对于纵向比较,评估人员既要看专利资产具有依法实施多元和多次授权经营的特征,使得过去交易的案例成为未来交易的参照依据,同时也应看到,时间、地点、交易主体和条件的变化也会影响被评估专利资产的未来交易价格。
市场法
作为市场法应用基础的价格信息应满足相关、合理、可靠和有效的要求
在这里,相关是指所收集的价格信息与需要作出判断的被评估专利资产的价值有较强的关联性;合理是指所收集的价格信息能反映被评估专利资产载体结构和市场结构特征,不能简单地用行业或社会平均的价格信息推理具有明显差异的被评估专利资产的价值;可靠是指所收集的价格信息经过对信息来源和收集过程的质量控制,具有较高的置信度;有效是指所收集的价格信息能够有效地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被评估资产在模拟条件下的可能的价格水平。
市场法
无论是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参照物与被评估专利资产会因时间、空间和条件的变化而产生差异,评估人员应对此作出言之有理、之有据的调整。
国际评估准则***2005 年颁布的《国际评估准则》中的《评估指南4-无形资产》强调指出:“当以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记录作为评估的参照依据时,则可能需要根据时间的推移,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的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收益并折成现值,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一种技术性较强的评估方法,在我国相应的标准尚未建立,因此它比前两种方法难度更大。
实践工作中,除运用上述所示的基本收益法评估公式计算外,较常见的收益法还有分成率法及割差法。下面,首先对三种收益法的基本公式及适用条件进行分析,而后,论述主要评估参数,即预期收益额、技术分成率、收益期限及折现率的选取方法,重点讨论分成率的确定问题,本书提出了运用综合评价法及层次分析法确定分成率的方法及具体操作步骤,建立了客观的评测体系,克服了分成率选取上的随意性,保证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及公正性。
01
超额收益法
超额收益法是通过计算由专利技术单独创造的收益,得到待估技术的价值,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技术资产创造的收益易于确定的情况。
超额收益额可通过专利技术使用后的成本节约、价格提高及产销量提高三种途径计算。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对由技术带来的售价提高额及产销量增加额是很难直接判定的。因为企业拥有的著名商标、完善的销售网络及先进的管理制度等,都可能对售价及产销量产生影响,因此,存在相当的局限性。因此,针对这种多因素变化及多影响因素存在的情况,确定技术对总体超额收益的贡献一般需要应用其他更为复杂及先进的计算方法。
02
收益分成法
收益分成法主要基于未来的收益是由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同产生的,因此,收益可按一定分成率在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之间进行分成。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等许可证贸易活动时,普遍采用按销售额提成或按利润提成作为技术的收益数额的办法。
运用收益分成法计算技术资产价值时,分成率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03
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整体扣减部分法,是通过在企业总体收益中,减去除技术资产外的其他资产的收益,得到技术资产的收益而确定待估技术的价值。
运用剩余法计算技术资产价值时,整体资产收益额可以通过计算纯利润而获得,已知除技术之外的资产收益则是用相应资产额乘以按照该行业或该类有形资产在社会上的正常利润率而得到。这一方法目前已广泛地应用于评估实践中。但在运用剩余法时应注意,如果该企业存在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或其他如商标、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运用剩余法计算难以准确确定待估技术的价值。另外,按照上述评估方法,是将有形资产的投资者获得的收益等同于在其他领域的投资收益,而没有将有形资产投资在技术方面的风险报酬计算进去,从而导致应用这一方法评估的专利技术价值偏高。
评估方法选取及模型确定
1 专利资产评估方法选取
依据无形资产评估的操作规范,我国技术评估一般采用三种方法,即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这三种方法也是国际评估通用的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的选取必须依据其使用前提条件及评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评估操作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的评估方法选取:
①对不能确认为资产的技术,如处于研制 阶段,对待估技术能否达到发明目的不确定的,不能进行评估;
②对处于研制、小试阶段,技术研制仍未完成,但可预见其技术能取得成功,但对未来市场参数、财务参数、投资参数不确定性较大时,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③对于待估技术的发明与研制成本无关而重要的是发明思想的情形,不宜选取成本法评估。
2 专利资产评估模型的确定
专利资产评估模型目前可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具体使用的模型有超额收益模型、收益提成模型、成本模型和成本加和模型。
在具体选择评估模型时,应考虑目前本项目的经济环境及现实可取的经济参数对评估模型选用形成的限制,实际操作时应根据被评估技术资产的具体情况和提供的具体条件,通过调查研究,选用适当的评估模型。
在上述介绍的三种常用评估方法中,从评估方**的角度分析,成本法与市场法属演绎方法:
成本法是对待估资产本身现在及过去的技术经济资料;
市场法是用与待估资产类似的资产现在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归纳推断出资产的评估价值;
收益法属分析方法,即对待估资产未来的使用情况进行经济分析来确定资产的评估价值。
对于资产特性比较简单(比如有形资产),且侧重资产现实可用程度(市场认可)的资产,用演绎法比较适合;而对于资产特性比较复杂,强调资产未来使用效果的资产,应该采用分析方法。
根据前面章节的分析可知,技术资产是一种复杂的资产且强调未来使用效果,运用收益法评估比较合适。从实践角度看,技术研制开发的成本一般难以核算,而国内的技术交易市场也不成熟,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评估专利技术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因此评估人员在评估专利资产时一般选用收益法。
成本法
公式
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项贬值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V= C-d-e
式中 V——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
C——重置成本价值;
D——功能性贬值;
E——经济性贬值。
技术的重置成本价值是指按现时的条件,按目前价格标准,按过去开发该技术消耗人力、物力、资金量、检测要求及活动宣传情况计算成本值,这一成本值即为重置成本现值。其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组成,即开发成本、技术检测费用及技术宣传费用。
技术的功能性贬值指选用一个相适应的先进的参照物,将应用被评估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与应用参照物生产的产品进行比较,按成本、销售、利润综合分析,计算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之间的成本增加值或利润减少值,这一数值可视为被评估对象在可使用年限内的功能性贬值。
技术的经济性贬值主要是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所造成的。
一般来说,在技术资产评估中,应用成本法的场合主要是:为了摊销技术资产的成本费用;为了确定资产清查中专利的价值;为了帮助确定技术制成品的销售价格;或为了向侵权者提出索赔额等;此外,在技术资产的未来收益难以预测或风险难以量化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成本法。
成本法
专利资产成本特性
专利资产成本包括研制或取得、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专利资产成本特性,尤其就研制、形成费用而言,明显区别于有形资产。
(1)不完整性。与购创专利资产相对应的各项费用是否计入专利资产的成本,是以费用支出资本化为条件的。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科研费用一般都是比较均衡地发生的,并且比较稳定地为生产经营服务,因而我国现行财务制度一般把科研费用从当期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而不是先对科研成果进行费用资本化处理,再按专利资产折旧或摊销的办法从生产经营费用中补偿。这种办法简便易行,大体上符合实际,并不影响专利资产的再生产。但这样一来,企业账簿上反映的专利资产成本就是不完整的,大量账外专利资产的前期成本的存在是不可忽视的客观事实。同时,即使是按国家规定进行费用支出资本化的专利资产的成本核算一般也是不完整的。因为专利资产的创立具有特殊性,有大量的前期费用,如培训、基础开发或相关试验等往往不计入该专利资产的成本,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补偿。
(2)弱对应性。专利资产的创建经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艺生产开发等漫长过程,成果的出现带有较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其价值并不与其开发费用和时间产生某种既定的关系。如果在一系列的研究失败之后偶尔出现一些成果,由这些成果承担所有的研究费用显然不够合理。而在大量的先行研究(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成果的积累之上,往往可能产生一系列的专利资产,然而,继起的这些研究成果是否应该以及如何承担先行研究的费用也很难明断。
(3)虚拟性。既然专利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和弱对应性的特点,因而专利资产的成本往往是相对的。特别是一些专利资产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了它的外在形式的涵义,这种专利资产的成本只具有象征意义。
成本法
成本法在专利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采用成本法评估专利资产,其基本公式为:
专利资产评估值=专利资产重置成本X(1-贬值率)
从这一公式看出,估算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或称重置完全成本)和贬值率,从而科学确定专利资产评估值,是评估者所面临的重要工作。就专利资产重置成本而言,它是指现时市场条件下重新创造或购置一项全新专利资产所耗费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企业取得专利资产的来源情况,专利资产可以划分为自创专利资产和外购专利资产。不同类型的专利资产,其重置成本构成和评估方式不同,需要分别进行估算。
(1)自创专利资产重置成本的估算。自创专利资产的成本是由创制该资产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费用构成的,自创专利资产如果已有账面价格,由于它在全部资产中的比重一般不大,可以按照定基物价指数作相应调整,即得到重置成本。在实务上,自创专利资产往往无账面价格,需要进行评估。其方法主要有两种。
1)核算法。核算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成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
其中:
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期间费用指创建专利资产过程中分摊到该项专利资产的费用。
2)倍加系数法。对于投人力比较多的技术型专利资产,考虑到科研劳动的复杂性和风险。
(2)外购专利资产重置成本的估算。外购专利资产一般有购置费用的原始记录,也可能有可以参照的现行交易价格,评估相对比较容易。外购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购买价和购置费用两部分,一般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市价类比法。在专利资产交易市场中选择类似的参照物,再根据功能和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对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其现行购买价格,购置费用可根据现行标准和实际情况核定。
2)物价指数法。它是以专利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为依据,用物价指数进行调整,进而估算其重置成本。
从专利资产价值构成来看,主要有两类费用:一类是物质消耗费用;一类是人工消耗费用。前者与生产资料物价指数相关度较高,后者与生活资料物价指数相关度较高,并且最终通过工资、福利标准的调整体现出来。不同专利资产的两类费用的比重可能有较大差别,一些需利用现代科研和实验手段的专利资产,物质消耗的比重就比较大。在生产资料物价指数与生活资料物价指数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可依据两类费用的大致比例按结构分别适用生产资料物价指数与生活资料物价指数估算。两种价格指数比较接近,且两类费用的比重有较大倾斜时,可按比重较大费用类适用的物价数来估算。
3)专利资产贬值率的估算。通常,专利资产贬值率的确定可以采用专家鉴定法和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进行。
①专家鉴定法。专家鉴定法是指邀请有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对被评估专利资产的先进性、适用性作出判断,从而确定其贬值率的方法。
②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它是由评估人员通过对专利资产剩余经济寿命的预测和判断,从而确定其贬值率的方法。
贬值率是运用成本法评估有形资产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专利资产不存在有形损耗,成本法评估专利资产时只是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借用这一概念,因此它的运用也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在评估实践中,一般选择综合考虑了被评专利资产的各种无形损耗(功能和经济方面)后的折算比率。在确定适用的贬值率时应注意专利资产使用效用与时间的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是非线性的。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若干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分别与参照物进行比较调整,再综合分析各项调整的结果,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
应用市场法作为评估手段时应具备充分活跃的市场,以及可比参照物及***息。目前,我国的技术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交易量小,市场环境不稳定,有关交易的技术信息和资料不完备。而且由于技术本身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一般较难在公开市场上找到可以参照的技术资产的交易资料,市场法的运用在技术评估中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实际应用市场法时,虽然专利资产具有的非标准性和惟一性特征限制了市场法在专利资产评估中的使用,但这不排除在评估实践中仍有应用市场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国外学者认为,市场法强调的是具有合理竞争能力的财产的可比性特征。如果有充分的源于市场的交易案例,可以从中取得作为比较分析的参照物,并能对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之间的差异作出合适的调整,就可应用市场法。
如果需要使用市场法评估专利资产,评估人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市场法
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专利资产
作为参照物的专利资产与被评估专利资产至少要满足形式相似、功能相似、载体相似及交易条件相似的要求。所谓形式相似,是指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按照专利资产分类原则,可以归并为同一类。所谓功能相似,是指尽管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的设计和结构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但它们的功能和效用应该相同和近似。所谓载体相似,是指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所依附的产品或服务应满足同质性要求,所依附的企业则应满足同行业与同规模的要求。所谓交易条件相似,是指参照物的成交条件与被评估资产模拟的成交条件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上都应大体接近。关于上述要求,国际评估准则***颁布的《国际评估准则》中的《评估指南4-无形资产》指出:“使用市场法必须具备合理的比较依据和可进行比较的类似的专利资产。参照物与被评估专利资产必须处于同一行业,或处于对相同经济变量有类似反应的行业。这种比较必须具有意义,并且不能引起误解。”
市场法
收集类似的专利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是为横向比较提供依据,而收集被评估专利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则是为纵向比较提供依据。
关于横向比较,评估人员在参照物与被评估专利资产的形式、功能和载体方面满足可比性的基础上,应尽量收集致使交易达成的市场信息,即要涉及供求关系、产业政策、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内容。其中对市场结构的分析尤为重要,即需要分析卖方之间、买方之间、买卖双方以及市场内已有的买方和卖方与正在进入或可能进入市场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评估人员应熟悉因经济学市场结构不同而作出的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的分类。对于纵向比较,评估人员既要看专利资产具有依法实施多元和多次授权经营的特征,使得过去交易的案例成为未来交易的参照依据,同时也应看到,时间、地点、交易主体和条件的变化也会影响被评估专利资产的未来交易价格。
市场法
作为市场法应用基础的价格信息应满足相关、合理、可靠和有效的要求
在这里,相关是指所收集的价格信息与需要作出判断的被评估专利资产的价值有较强的关联性;合理是指所收集的价格信息能反映被评估专利资产载体结构和市场结构特征,不能简单地用行业或社会平均的价格信息推理具有明显差异的被评估专利资产的价值;可靠是指所收集的价格信息经过对信息来源和收集过程的质量控制,具有较高的置信度;有效是指所收集的价格信息能够有效地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被评估资产在模拟条件下的可能的价格水平。
市场法
无论是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参照物与被评估专利资产会因时间、空间和条件的变化而产生差异,评估人员应对此作出言之有理、之有据的调整。
国际评估准则***2005 年颁布的《国际评估准则》中的《评估指南4-无形资产》强调指出:“当以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记录作为评估的参照依据时,则可能需要根据时间的推移,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的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收益并折成现值,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一种技术性较强的评估方法,在我国相应的标准尚未建立,因此它比前两种方法难度更大。
实践工作中,除运用上述所示的基本收益法评估公式计算外,较常见的收益法还有分成率法及割差法。下面,首先对三种收益法的基本公式及适用条件进行分析,而后,论述主要评估参数,即预期收益额、技术分成率、收益期限及折现率的选取方法,重点讨论分成率的确定问题,本书提出了运用综合评价法及层次分析法确定分成率的方法及具体操作步骤,建立了客观的评测体系,克服了分成率选取上的随意性,保证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及公正性。
01
超额收益法
超额收益法是通过计算由专利技术单独创造的收益,得到待估技术的价值,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技术资产创造的收益易于确定的情况。
超额收益额可通过专利技术使用后的成本节约、价格提高及产销量提高三种途径计算。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对由技术带来的售价提高额及产销量增加额是很难直接判定的。因为企业拥有的著名商标、完善的销售网络及先进的管理制度等,都可能对售价及产销量产生影响,因此,存在相当的局限性。因此,针对这种多因素变化及多影响因素存在的情况,确定技术对总体超额收益的贡献一般需要应用其他更为复杂及先进的计算方法。
02
收益分成法
收益分成法主要基于未来的收益是由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同产生的,因此,收益可按一定分成率在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之间进行分成。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等许可证贸易活动时,普遍采用按销售额提成或按利润提成作为技术的收益数额的办法。
运用收益分成法计算技术资产价值时,分成率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03
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整体扣减部分法,是通过在企业总体收益中,减去除技术资产外的其他资产的收益,得到技术资产的收益而确定待估技术的价值。
运用剩余法计算技术资产价值时,整体资产收益额可以通过计算纯利润而获得,已知除技术之外的资产收益则是用相应资产额乘以按照该行业或该类有形资产在社会上的正常利润率而得到。这一方法目前已广泛地应用于评估实践中。但在运用剩余法时应注意,如果该企业存在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或其他如商标、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运用剩余法计算难以准确确定待估技术的价值。另外,按照上述评估方法,是将有形资产的投资者获得的收益等同于在其他领域的投资收益,而没有将有形资产投资在技术方面的风险报酬计算进去,从而导致应用这一方法评估的专利技术价值偏高。
评估方法选取及模型确定
1 专利资产评估方法选取
依据无形资产评估的操作规范,我国技术评估一般采用三种方法,即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这三种方法也是国际评估通用的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的选取必须依据其使用前提条件及评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评估操作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的评估方法选取:
①对不能确认为资产的技术,如处于研制 阶段,对待估技术能否达到发明目的不确定的,不能进行评估;
②对处于研制、小试阶段,技术研制仍未完成,但可预见其技术能取得成功,但对未来市场参数、财务参数、投资参数不确定性较大时,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③对于待估技术的发明与研制成本无关而重要的是发明思想的情形,不宜选取成本法评估。
2 专利资产评估模型的确定
专利资产评估模型目前可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具体使用的模型有超额收益模型、收益提成模型、成本模型和成本加和模型。
在具体选择评估模型时,应考虑目前本项目的经济环境及现实可取的经济参数对评估模型选用形成的限制,实际操作时应根据被评估技术资产的具体情况和提供的具体条件,通过调查研究,选用适当的评估模型。
在上述介绍的三种常用评估方法中,从评估方**的角度分析,成本法与市场法属演绎方法:
成本法是对待估资产本身现在及过去的技术经济资料;
市场法是用与待估资产类似的资产现在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归纳推断出资产的评估价值;
收益法属分析方法,即对待估资产未来的使用情况进行经济分析来确定资产的评估价值。
对于资产特性比较简单(比如有形资产),且侧重资产现实可用程度(市场认可)的资产,用演绎法比较适合;而对于资产特性比较复杂,强调资产未来使用效果的资产,应该采用分析方法。
根据前面章节的分析可知,技术资产是一种复杂的资产且强调未来使用效果,运用收益法评估比较合适。从实践角度看,技术研制开发的成本一般难以核算,而国内的技术交易市场也不成熟,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评估专利技术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因此评估人员在评估专利资产时一般选用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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