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构成
2021-01-19 11:01:09|134|起点商标网
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构成
由于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保护客体都是技术方案,因此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与发明类似,即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与摘要。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要求不同的是,附图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而不是仅在必要时提交的文件。这是因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描述需要借助附图才能表达清楚。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构成
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不是技术方案,而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作为发明创造,其贡献不在于改进产品的功能,而在于赋予产品某种视觉效果。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有其特定的形式要求,其包括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其中,外观设计请求书的作用与发明及实用新型基本相同。
(1)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类似,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作用具有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的基础作用。《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同的是,图片或照片既承担了公开发明创造的作用(类似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又承担了限定保护范围的作用(类似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因此,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中,图片或者照片是审査的核心。
(2)简要说明的作用在于补充图片或者照片的公开作用与限定作用。比如,一个逼真的玩具汽车在照片上可能分辨不出是真实汽车的造型还是玩具汽车的造型,因此作为特定产品的外观设计,仅凭图片尚未清楚完整地公开其发明创造,故有必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名称和用途。这是简要说明满足外观设计公开要求的补充作用。在保护范围限定方面,图片或者照片也存在无法准确表达的情形。比如,照片上显示的是一种具有某种色彩的新式笔记本电脑的外观设计,但是该外观设计的贡献不在于色彩而在于形状上的新颖设计,因此申请人不希望将其保护范围限制于某种色彩,在此情形下,简要说明不申明保护色彩,由此在限定保护范围上对照片或图片的有限作用提供了补充说明的功能。
由于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保护客体都是技术方案,因此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与发明类似,即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与摘要。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要求不同的是,附图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而不是仅在必要时提交的文件。这是因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描述需要借助附图才能表达清楚。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构成
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不是技术方案,而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作为发明创造,其贡献不在于改进产品的功能,而在于赋予产品某种视觉效果。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有其特定的形式要求,其包括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其中,外观设计请求书的作用与发明及实用新型基本相同。
(1)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类似,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作用具有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的基础作用。《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同的是,图片或照片既承担了公开发明创造的作用(类似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又承担了限定保护范围的作用(类似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因此,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中,图片或者照片是审査的核心。
(2)简要说明的作用在于补充图片或者照片的公开作用与限定作用。比如,一个逼真的玩具汽车在照片上可能分辨不出是真实汽车的造型还是玩具汽车的造型,因此作为特定产品的外观设计,仅凭图片尚未清楚完整地公开其发明创造,故有必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名称和用途。这是简要说明满足外观设计公开要求的补充作用。在保护范围限定方面,图片或者照片也存在无法准确表达的情形。比如,照片上显示的是一种具有某种色彩的新式笔记本电脑的外观设计,但是该外观设计的贡献不在于色彩而在于形状上的新颖设计,因此申请人不希望将其保护范围限制于某种色彩,在此情形下,简要说明不申明保护色彩,由此在限定保护范围上对照片或图片的有限作用提供了补充说明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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