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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整体技术方案原则指的是什么?

2021-05-28 08:05:32|190|起点商标网
整体技术方案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指的是,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来对待。其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1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般应当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对于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包含两个以上的并列技术方案的,应当将每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确定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

我们一般理解,权利要求就是权利保护的范围,其实从本质上说权利要求就是一种技术方案,和说明书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是依法得到专利审查机关的批准而受到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披着法律外衣”的技术方案。

我们都知道,权利要去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又包含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从属权利要求这包含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而每个权利要求又是由不同的技术特征构成的,那么这些主、从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其起到的作用是否相同呢?

我们可以把权利要求比作一个房子,地基、承重墙、梁、屋顶就是构成房子的各种技术特征,它们在整个房屋中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即技术效果是不同的,但是就其中的共性来说,每一个技术特征对整体的技术方案都作出了相应的“贡献”,即《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14条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对于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即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无论其出现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还是出现在从权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都“对于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因此,尽管每个技术特征所起到的限定作用可能不同,但它们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作了规定,即独立权利要去的撰写最好分为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这种撰写方式也成为“两部分撰写方式”或“Jepson写法”,如今被我国、《欧洲专利公约》和PCT所推荐。而美国的撰写方法则包含三部分,即前序、连接词和主体部分,但他的前序部分,和我国规定的前序部分区别较大,其前序部分只包含我们的“主题名称”部分,而不包含“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部分,而其主体部分,则包含所有的技术特征。

其实在国内,你采用上述两种撰写方案在实际撰写中,都是允许的。只要您的权利要求满足授权的条件即可,而且他们在权利保护的范围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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