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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利要求撰写的格式要求

2021-05-28 07:05:48|118|起点商标网
权利要求书必须满足规定的格式,否则会被驳回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1、通常采用两部分格式(Jepson写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时应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应用领域。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的而未包含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限定了其保护范围,这一部分通常以“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开始。这样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既清楚地说明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又强调了其自身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实质内容。

独立权利要求不划分为两部分来撰写并不影响其保护范围,但划分两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写法具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优点:

①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以及它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在判断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可作出比较正确的评价,从而加快实质审查程序。

②便于公众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以及它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对其感兴趣的公众可以果断地决定是否采用此项专利技术,并可在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时更合理地确定使用费。

③采用两部分方式撰写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独立权利要求更为简要,对于那些记载在前序部分,属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内容不必进行过于具体的说明。

正由于有上述几个方面的优点,要求按两部分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是合理的、必要的。对于改进型的专利申请案,通常要求将独立权利要求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来撰写,即要求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划清前序和特征两个部分的界限。

2、几种不适于采用两部分格式写法的情况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使独立权利要求不适于采用划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方式来表达的,可采用其他方式撰写。

不适于采用划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方式撰写的情况有:

①开拓性发明、化学物质发明以及一部分用途发明。

②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

③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材料,或者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省去某个步骤。

④已知产品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3、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分为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和不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两种情况。

①对于同类型的产品或方法并列独立权利要求,通常其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相同,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②不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为体现其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采用两种格式:一种是回引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另一种是不回引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而对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作重复描述。从简要角度看,通常采用前一种格式。不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也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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