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独性和专利的创造性的区别
2021-05-28 07:05:13|128|起点商标网
一件作品想要拥有著作权,该作品必须满足独创性的要求。这里的独创性和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不一样的。专利的创造性指的是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相比必须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专利的创新性必须要求该发明是新的,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能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
著作权的独创性,指的是一个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摹仿、抄袭。独创性只包含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个方面。
独立完成,是指作品源于作者,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创作产生的,而不是模仿、抄袭他人的作品。独立完成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是不同的,专利法中的新颖性指的是,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的技术方案。而著作权中独创性,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就拥有独创性。《著作权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创作性,即作品要体现作者的个性,要有某种属于作者个人所特有的东西,或者说作品中有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创作行为被认为是作品产生的基础行为,没有创作行为就没有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但是,不同创作行为人的个性由于其能力或者才气的不同而各异。作者利用文字、声音、色彩、线条等媒介或符号把思想、主题、人物、情节等各种要素组合起来,在作品的体系构成、排列设计、内容取舍或者组合上体现出作者的独具匠心之处。只有真正通过创作来体现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才能成为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仅独立完成,即使完成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如果没有体现出作者的取舍、安排,也不具有独创性。
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对独创性的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认为,作品的独创性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价值。只要作品中体现出了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就应认为具有独创性。比如产品说明书是对机器功能、构造的客观反映,但是如何表达出机器的功能、构造、参数等,仍能体现出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因此产品说明书可以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著作权的独创性,指的是一个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摹仿、抄袭。独创性只包含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个方面。
独立完成,是指作品源于作者,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创作产生的,而不是模仿、抄袭他人的作品。独立完成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是不同的,专利法中的新颖性指的是,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的技术方案。而著作权中独创性,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就拥有独创性。《著作权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创作性,即作品要体现作者的个性,要有某种属于作者个人所特有的东西,或者说作品中有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创作行为被认为是作品产生的基础行为,没有创作行为就没有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但是,不同创作行为人的个性由于其能力或者才气的不同而各异。作者利用文字、声音、色彩、线条等媒介或符号把思想、主题、人物、情节等各种要素组合起来,在作品的体系构成、排列设计、内容取舍或者组合上体现出作者的独具匠心之处。只有真正通过创作来体现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才能成为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仅独立完成,即使完成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如果没有体现出作者的取舍、安排,也不具有独创性。
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对独创性的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认为,作品的独创性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价值。只要作品中体现出了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就应认为具有独创性。比如产品说明书是对机器功能、构造的客观反映,但是如何表达出机器的功能、构造、参数等,仍能体现出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因此产品说明书可以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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