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使用会受到哪些限制
2021-05-28 07:05:38|96|起点商标网
商标通过注册授予专用权后,在平时的使用中,其使用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主要的限制为以下五个方面:
1.《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及只在您授权的商品/服务类目上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核准注册的类目商标法对其不保护,除非是驰名商标。
2、商标的使用以其核准注册的样式为准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即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变商标的样式,改变了就不是您注册的商标了。
3、商标专用权的使用期限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该发条说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当然在届满之前可以通过续展来继续保护,否则您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就会丧生。同时商标法也规定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可以通过提出申请来撤销商标权人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4、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
地域性是指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范围内受到保护,权利人无权请求他国给予保护,他国也没有保护该商标的义务。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彼此独立,互不牵连。
除了上面四个限制外,商标专用权还有一个特点,即其主动行使权利的范围小于消极禁止权利的范围。也就是说,商标持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他自己使用、处分注册商标,不能延及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也不能延及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一点,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加以注意。
1.《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及只在您授权的商品/服务类目上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核准注册的类目商标法对其不保护,除非是驰名商标。
2、商标的使用以其核准注册的样式为准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即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变商标的样式,改变了就不是您注册的商标了。
3、商标专用权的使用期限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该发条说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当然在届满之前可以通过续展来继续保护,否则您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就会丧生。同时商标法也规定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可以通过提出申请来撤销商标权人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4、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
地域性是指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范围内受到保护,权利人无权请求他国给予保护,他国也没有保护该商标的义务。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彼此独立,互不牵连。
除了上面四个限制外,商标专用权还有一个特点,即其主动行使权利的范围小于消极禁止权利的范围。也就是说,商标持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他自己使用、处分注册商标,不能延及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也不能延及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一点,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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