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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恢复权利的手续?

2021-05-27 21:05:34|132|起点商标网
在专利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由于某些原因导致专利权丧失的情形,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请求恢复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的恢复、专利权的恢复、要求优先权权力的恢复。不能请求恢复权利主要包括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侵权诉讼时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可以恢复权利的事由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引起的,另一类是有正当理由的。

如果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需要履行下列法定的手续:

1.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恢复权利请求书》格式,并说明理由,同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恢复权利请求书》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2.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以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并同时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以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两个月内提出,但最迟不得超过被耽误的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3.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应当缴纳规定的申请费。

只有在办理了上述手续和消除了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之后,权利恢复程序才算启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恢复权利的,继续进行专利审批或授权后的程序,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则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此时该权利恢复程序终止。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后不同意恢复权利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权利恢复审批决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该审批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该审批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的,该权利恢复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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