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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中的“现有设计”如何理解

2021-05-27 21:05:38|138|起点商标网
一项外观设计申请呗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为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即不属于现有设计。

这里说“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判断一项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及判断是否能够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抗辩提供了共同的法律基础。

“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涵盖了外观设计的所有公开方式,既包括在我国公开,也包括在外国公开;既包括以出版物方式公开,也包括以公开使用、公开销售方式公开。这意味着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改为采用绝对新颖性条件,这是适当提高我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标准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防止对外国已经通过公开销售、公开使用行为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在我国又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既有利于提高授权外观设计的创新程度,也有利于维护我国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值得指出的是,外观设计成为现有设计的方式要么是在出版物上登载反映产品外观的图片或者照片,要么是公开销售或者公开使用采用该外观没计的产品,一般不可能通过口头方式予以公开,因为口头方式不可能足够清楚地表述一个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以及它们的结合。

虽然目前我国对外观设计的审查只是采用形式审查,但是一件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即使你拿到了外观设计的证书,但如果不具备新颖性,那么您的专利权也是不稳定的,后期如果需要维权,需要提供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这时如果出现非正面的结果,则您的这件外观设计专利等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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