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一件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
2021-05-27 21:05:08|101|起点商标网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其权利要求书确定。如果一件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他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特征,就构成了专利产品或方法,即该产品或者方法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例如,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为A+B+C,而您制造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为A+B+C+D,则该产品为专利产品,对其擅自加以制造和销售就可能构成侵权。而如果您制造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为A+C+D,则不属于专利产品,他人的制造和销售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以上为法律的文字定义,但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是通过语言文字加以表述的,而对于任何语言文字的含义都存在一个如何进行解读的问题。不同的解读会导致不同的专利保护范围。在国际事务中,曾经出现过三种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方法:
1、周边限定法
该方法要求忠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表述,使得权利要求书确确实实成为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可逾越的边界。其好处在于使专利保护范围对公众而言一目了然,但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专利申请人在撰写时稍有疏忽,如将技术特征多写了一个,或用语过于具体,就将导致其日后授权后专利保护范围大为减少。
2、中心限定法
该方法将权利要求书中通过字面含义划定的保护范围作为专利保护范围的“中心区域”,同时根据发明的目的、性质和说明书的说明,将“中心区域”之外的一定范围也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中心限定法”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使专利权人可以获得较为充分的保护。但由于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并不严格遵循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表述,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而言显得并不确定。
3、折中方法
折中的方法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但不死板地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而是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划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这种方法,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并参考说明书及附图之后,仍然不能确定的技术,就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也采用了这一方法。《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书和附图本身并不能起到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作用,那些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上为法律的文字定义,但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是通过语言文字加以表述的,而对于任何语言文字的含义都存在一个如何进行解读的问题。不同的解读会导致不同的专利保护范围。在国际事务中,曾经出现过三种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方法:
1、周边限定法
该方法要求忠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表述,使得权利要求书确确实实成为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可逾越的边界。其好处在于使专利保护范围对公众而言一目了然,但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专利申请人在撰写时稍有疏忽,如将技术特征多写了一个,或用语过于具体,就将导致其日后授权后专利保护范围大为减少。
2、中心限定法
该方法将权利要求书中通过字面含义划定的保护范围作为专利保护范围的“中心区域”,同时根据发明的目的、性质和说明书的说明,将“中心区域”之外的一定范围也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中心限定法”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使专利权人可以获得较为充分的保护。但由于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并不严格遵循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表述,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而言显得并不确定。
3、折中方法
折中的方法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但不死板地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而是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划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这种方法,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并参考说明书及附图之后,仍然不能确定的技术,就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也采用了这一方法。《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书和附图本身并不能起到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作用,那些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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