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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相关费用的缴纳期限及未按时缴纳的相关处分

2021-05-27 21:05:50|93|起点商标网
专利即专利权,是需要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才能获得保护的,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其中费用一般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实审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专利证书印花税、年费。碰到其它的权利变更或者其它状况时,也需要缴纳相关的费用。

根据专利的申请类型,以及处于的状态不同,缴纳的费用和期限以及耽误期限的处分如下:

1.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国际申请为进入2个月)

相关的期限为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未缴纳费用视为撤回、视为未要求优先。

2.实审费

相关的期限为申请日起3年内,逾期未缴纳费用视为撤回 复审费,或者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相应的处分为视为未提出。

3.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专利证书印花税

相关的期限为自收到办理手续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逾期未缴纳费用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放弃取得专利权。

4.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相关的期限为收到确认权利丧失通知2个月内,并说明理由,不予恢复、 延长期限请求费,原指定期限届满前,不予延长。

5.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相关的期限为请求提出1个月,逾期未缴纳费用视为未提出。

6.年费

期限为上一年度期满前。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在缴纳年费期满之日6个月内补缴,并缴纳滞纳金,每超时1个月,加收全年年费5%。期满不符合要求,专利权终止。终止后,办理恢复手续时,除了补缴年费外,还应缴纳或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

7.单一性恢复费

期限为指定期限内,不具备单一性的部分视为撤回,且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专利申请中出现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自缴费日起3年内,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未注明收款地址和人姓名的,按记载的申请人信息退款。费用的查询,自汇出费用之日1年内。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写明申请号和缴纳的费用名称,否则,视为未缴费。

费用减缓请求:提出专利申请时同时提出,包括申请费、实审费、复审费、授权前3年的年费这4种费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减缓尚未到期费用,到期2个半月前提出。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全体申请人的个人年收入,必要时,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无委托时,全体申请人签字。委托的,由代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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