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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附图在侵权判定中的作用

2021-05-27 19:05:04|122|起点商标网
《专利法》低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条,无论是在确权,以及维权阶段都保持一致。

由于附图能让人直观、形象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无论是在发明创造的产生过程,还是生产、科研活动,附图都是呈现技术方案的主要载体。而在申请文件中,附图属于说明书五个部分之一,一般写在具体实施例的前面,以方便在撰写具体实施例时能够对照附图详细说明。

而在维权阶段,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时,附图的作用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三十条也作了如下具体的规定:

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观地、形象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只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后,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

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相关技术特征的内容。

即在解释时,应当结合说明书中关于该附图的文字部分内容进行整体理解,若出现文字部分与附图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出现说明书对附图的描述不够充分甚至没有描述的情况,则应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身份来判断。只有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后,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而那些从附图钟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相关技术特征的内容。

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有权依据《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在需要引入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的文件时。对于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文件中附图的公开内容的判断标准,与上述附图的解释标准相同,即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相关技术特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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