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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例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有影响

2021-05-27 19:05:51|136|起点商标网
实施例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距离说明,其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释权利要求,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具体的申请案中,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实施例是否对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构成影响呢?《专利审查指南(2017)》第32条对此做了如下的规定:

专利权利要求一般是在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实施例的基础上进行的合理概括,实施例仅仅是权利要求范围内技术方案的示例,是专利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但下列情况除外:

(1)权利要求实质上是实施方式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

(2)权利要求包括功能性特征的。

从该条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例仅是专利发明实施方式的具体描述,目的便于公众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所以实施例并不是专利技术的全部内容,其对专利权没有限制作用。但,如果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就是某一个实施例的技术方案时,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只能限于该实施例限定的范围。或者当权利要求包含功能性特征时,其功能性特征的解释,需要根据实施例中描述的及其等同的特征来确定其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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