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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对比的客体是什么?

2021-05-27 18:05:25|101|起点商标网
专利侵权比对中,比对的客体到底是什么呢?是双方的专利产品,还是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这个问题可能是经常被弄混淆的,但是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实际上,专利侵权判定的客体是:技术方案,这一技术方案即包括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也包括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专利技术方案。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要确定专利权的稳定性,然后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界定其保护范围,再次要准确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最后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和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以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当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均有专利时,一般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进行比对,也不能将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只能以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以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有的时候,被诉侵权人会主张自己也有专利,其实施的是自己的专利技术,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使用自有专利并不是法定抗辩的事由,但是如果被告提出这种抗辩的话,法院会根据被告自有专利和原告专利的关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被告的自有专利公开时间早于原告专利的申请日,则构成原告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适用现有技术抗辩;

2.被告的自有专利构成原告专利的抵触申请时,法院可以予以释明,被告可以主张适用抵触申请抗辩,或者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无效;

3.被告的自有专利晚于原告专利申请日,则抗辩不能成立,也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而仍应将被诉侵权物与原告专利进行对比,只要呗诉侵权物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构成侵权,即使被告实施的是其只有专利的技术方案。在被告依据其主张的专利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被告主张的专利要么是原告专利的从属专利,要么与原告专利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形。对于重复授权,由于专利法保护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告的专利无法获得保护;对于从属专利,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实施其技术方案,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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