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著协与中国知网诉讼结果
1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称学术期刊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同方知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知网、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提供汪曾祺作品《受戒》的下载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据悉,该案是文著协提起的首例文字作品维权诉讼,有关专家表示,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完善文字作品的合法传播与交易模式、保障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交易中经济利益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受戒》引发纠纷
原告文著协诉称,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汪曾祺系作品《受戒》的作者,其去世后,作品著作权由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文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人授权,可以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事宜进行维权诉讼。文著协发现,二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九种期刊、杂志中刊载的作品《受戒》,在中国知网及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平台上向公众提供,并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学术期刊公司辩称,其通过中国知网发布的涉案作品处于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0年司法解释)施行期内,属于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期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6年12月废止了关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案应继续适用该条司法解释。
被告同方知网公司辩称,其仅为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中国知网网站和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的运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赔1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知网收费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与著作权法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冲突和影响,无法适用该条规定予以抗辩。学术期刊公司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或文著协的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中提供九本期刊中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通过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共同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亦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学术期刊公司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1万元,同方知网公司对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连带赔偿文著协合理开支1万元。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需要指出的是,文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二被告作为期刊数字化传播数据库的经营者,法院希望通过该案能促进双方基于各自行业优势,共同探索互联网环境下文字作品的合法传播与交易模式,完善著作权人、期刊杂志社、商业数据库多方主体之间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与报酬支付制度,提升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保障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交易中经济利益的实现,营造权责分明的著作权交易与发展环境。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