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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载体

2021-05-26 05:05:12|149|起点商标网

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周强指出,2018年,发挥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作用,为群众诉讼提供服务,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上线“类案智能推送”“法信智答版”等系统,建设智能语音云平台,为法官办案提供智能辅助。推进电子诉讼应用,逐步实现网上阅卷、证据交换、网上开庭和电子送达。浙江法院开展移动微法院试点,让当事人和法官充分感受“指尖诉讼、掌上办案”的便利。制定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司法解释,增设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审理涉“小猪佩奇”著作权跨国纠纷等案件,率先在国际上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对此,笔者做以下解读:

自我国首个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挂牌运行以来,经过一年多的审判实践,取得斐然的成绩。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决定在北京、广州两地再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法院试点探索,健全完善互联网案件审判格局。201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至此,我国互联网法院试点已达三家,这是我国司法改革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重大制度创新,尚属世界首创。

一、互联网法院试点探索是司法主动对接网络强国战略、服务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时代需要,体现了改革的责任导向。实践证明,杭州、北京、广州等互联网产业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互联网法院,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原则,极大地提高的效率,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便利。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成立一年多来,依托在线审理诉讼平台,受理申请立案超过3.6万件,立案1.5万件,结案1.3万件,平台访问量已超过1200万次,平均为当事人每人每案节省开支近800元、节约在途时间约16.8小时。

二、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探索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改革的问题导向。成立专门管辖涉互联网案件的专业性法院,无疑为今后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积累、完善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司法平台。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当日,电子诉讼平台的访问量就达到了6.2万次,收到立案申请89件。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最大的不同是,24小时“不打烊”,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案件的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都能通过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推进司法供给侧改革、落实司法公正为民宗旨的有力抓手,体现了改革的目标导向。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的改变,同时也拓展了社会治理的时间、空间、质量和效率维度。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彰显了互联网具有的“泛在性、通用型、低成本”等便民优势

为统一规范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线上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于2018年9月3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规定》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以及在线诉讼的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诉讼规则,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范。

四、最高人民法院对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予以确认。《规定》明确,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意味着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效力取证方式得以确认。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并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以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以上技术手段是提升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有效途径,不等于能证明了证据的真实性,因为前述技术形式本质上不属于取证技术,而是一种固证存证技术。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6月首次确立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审查规则,2018年9月又建立了司法区块链平台,解决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生成、存储、传播、使用,特别是生成端的可信问题,以共建共享共治理念推动互联网行为规范化。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自2018年9月18日上线运行以来,截至2018年12月,平台存证量突破1200万条,通过司法区块链平台前置调解纠纷191件,正式立案88件。

五、我国互联网法院先后审理了许多“史无前例”的案件,比如2018年10月10日,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该案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网络购物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20台比特币“挖矿机”,共61万余元,约定2个月后发货。期间,原告了解到2017年9月央行联合各部委下发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而认为合同违法,主张解除合同且无理由退货。

法院判决认定,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是商品更高级别的形态,即便否定了货币属性,比特币仍然具有商品属性、财产属性,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以及比特币“挖矿机”的交易未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有效。据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这个案件的难点之一在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比特币所涉及的新类型物权,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才能予以认定,而不能通过司法裁判在个案中加以创设。

六、互联网法院创设异步审理模式,为处在两个地区地方时之间差别不同的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2018年4月2日上午,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上线,并同时发布了该院新制定的《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互联网法院采用“异步审理模式”后,相关诉讼人只需在规定期限内,挑选相对合适自己的空闲时间,各自上线,完成自己部分的问询、质证等环节,无需同步上线,对于跨时区,跨国际案件有极大的帮助。

一位居海外的王女士在淘宝平台上开了一个网店,专营品牌化妆品,因化妆品质量问题被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异步审理模式的机制下,双方当事人开庭不再对固定时间的选择困扰。下午4点,位于杭州市的原告通过诉讼平台上向王女士进行了发问,此时王女士的居住国是凌晨4点,待王女士早晨醒来后,打开手机发现有原告的提问,她吃完早饭后,回答了原告的发问,身处国外的王女士充分享受了非同步庭审带来的便利。

笔者注意到,除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外,有的地方法院积极试行互联网审判法庭新模式,如2018年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上海首个互联网审判庭,成立后的一个月内就受理案件106件、审结81件。该法院还针对上海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集中的特点,在实现互联网案件集中审理的基础上,还建立了纠纷案件“产生在网上、化解在网上”的审判新模式。对此,上海市法学会专门成立了我国首个互联网司法研究小组,笔者有幸受邀参该了该研究小组的研究工作,研究小组希望通过研究小组的实践,为成立专门的互联网司法研究会奠定基础,为全国涉互联网经济案件、纠纷的审理和互联网法治贡献“上海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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