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1、著作权自愿登记仅仅是著作权成立证据的一种,不能作为当然的权利证书使用。我们知道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成立,因此著作权成立的依据应该是作品的创作思路、原创手稿等一些列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原始资料。这些资料可以说明该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著作权登记仅仅要求对作品的权属进行说明,没有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作为证据。因此,著作权登记只能证明申请人对某一作品进行了登记,至于该作品是否为登记者独立创作完成则没有审核。因此,当著作权登记与著作权原始资料相冲突时,著作权将以原始资料确定作者和著作权人。
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同于商标注册证和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薄副本,不能作为权利凭证使用,只能作为权利存在的一种证据使用。
2、著作权登记证可以达到作品发表的类似效果。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但我们都知道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发表,发表的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思想艺术价值的作品。因此对于许多普通作者来讲,作品发表或许是一种奢望。因此,著作权自愿登记也是实现作品确定权利归属的一个简易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登记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是作者的前提下,这些登记的权利人就是作者,进而能够享有著作权。
3、著作权自愿登记是作者保留著作权证据费用相对较低的一种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手稿原件不一定能够完整的保存,而且其保留的证据由于是单方证据,很难被第三者认可证据的效力,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是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权属的。而著作权成立的证据除了上述登记之外,还有许多保留证据的方式,比如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公证保留,第三方见证机构见证保存,也都可以保留上述证据。但公证保留著作权证据和见证保留著作权证据的费用相对较高,如一份公证书的费用大概在2000-4000元之间,而一份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官方费用一般在几百元以内,因此对于广大作者还是可以接受的。当然笔者认为还有更为简洁低廉的方式,目前正在研究其可行性。
4、著作权自愿登记可以涉及到著作权的变更、转让、继承等事实。著作权自愿登记不仅登记的是著作权成立,而且还包括权利变更、权利转让和权利继承等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在进行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是按《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登记的,而且登记后给予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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