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署名乱象模糊著作权权属问题
因为行业规则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差距,影视作品的署名混乱问题由来已久,在此之前,相关行业协会与司法意见都有过关注。然而,一些模糊版权声明的效力该如何认定,仍是业界关心的问题。在业界看来,如何通过规范作品署名与合同约定,明确影视作品的权属,促进影视作品交易是当务之急。
出品方、摄制方、联合出品方、联合摄制方、总监制、总策划……随着影视剧制作成本不断提升,一部影视剧作品片头片尾出现的署名也越来越多,有的联合摄制单位后面的名单甚至能多达几十个。这对于影视制作参与方而言,是多方合力完成的成果展示,却给版权的交易与维权带来了负担。
目前,主流视频网站作为播出平台在购买影视版权时,为避免版权风险,往往要求发行方出具影视作品出品方、摄制方、联合出品方、联合摄制方等所有署名单位的授权。“发行方的老总刚才还在抱怨我们要求过高。”近日,在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联合举办的专题研讨会上,搜狐高级法务经理马晓明解释,其实这并不是终端方的要求,而是目前影视剧作品署名混乱,权属认定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影视作品的版权流转,加重了权利人的维权举证负担。
因为行业规则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差距,影视作品的署名混乱问题由来已久,在此之前,相关行业协会与司法意见都有过关注。在视频网站影视剧交易的推动下,2010年之后,影视作品上除了出品方等署名外,还出现了“本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独家享有”“本影片的著作权归……独家享有”这类版权声明。然而,这类版权声明的效力该如何认定,仍是业界关心的问题。在业界看来,如何通过规范作品署名与合同约定,明确影视作品的权属,促进影视作品交易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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