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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应该如何定义?

2021-05-25 14:05:00|185|起点商标网

一部作品虽然上面已经附着的有著作权,但要是经过他人的演绎之后,创造出了新的作品,那么这样的作品就被称之为演绎作品。当然,这只是小编对演绎作品的理解,那法律中是怎么定义演绎作品的呢?

  一、什么是演绎作品?

  是指以另一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作品,但不是精确的逐字的复制。如何准确而全面地理解演绎作品,长期以来一直是是很多法律刊物的文章以及很多争论的主题。总的来说,一部翻译作品从一种语言到另外一种或者一部书的一个电影版本就是演绎作品的例子。在知识共享的核心授权条款下,与电影画面同步录音处理的音乐也被看做是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

  二、关于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成为演绎作品的,必须要在原作品上面附加了劳动力,否则的话与原作品就没有多大的区别,当然这种也就不能称之为演绎作品了。我国《著作权法》中就演绎作品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他人使用演绎作品的时候,除了需要向原著作权人付费外,同时还需要向演绎作品的创作人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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