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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特征都有哪些?

2021-05-25 14:05:02|147|起点商标网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那么,合作作品的特征是什么呢?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合作作品的特征是什么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作作品的特征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可分为两类:可分割单独行使著作权的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著作权的合作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从该条可以看出,合作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

  1、合作创作人之间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即共同创作该作品;

  2、合作创作人在创作过程中应认真贯彻创作意图,各处的创作成果应当相互照应承接;

  3、合作创作人应完全完成合作创作各自承担的内容,即应尽到合作创作的义务和在创作过程中维护共同创作人的权利;

  4、不参加创作,只为创作人的合作提供物质条件、咨询、资料搜集、修改意见或抄写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创作人。

  二、合作作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前述我国立法的规定可见,我国采纳的是“二要素说”。构成合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合意

  “合意”是指完成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合作创作的意图。但这并非意味着合作者事先有意思联络,可以在一部分合作者的创作过程中加入进来;也不必要求各自创作部分在同一时间完成;甚至作者完全陌生亦可。

  美国有一种理论认为,在创作作品时各创作者之间须具备某种意图(the intention),这种意图即是他们有意将各自创作的作品或者自己对作品贡献结合成一个单一体,而不管是否具有正式的协议或者是否当面接触。1994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Edward B Marks Music Crop. V. Jerry Vogel Music Co.一案的判决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尽管歌曲《标志》的曲作者与词作者彼此完全陌生,但只要他们具有将各自的创作部分结合成一个单一体的意图,并且实际上进行了创作,那么该歌曲就是一件合作作品。 关于这个问题,美国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作作品,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将各自的贡献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或相互依存的单一体之意图的创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2、行为

  这是指合作作者依合意都对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每个合作者各自投入的精神劳动,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是作品必不可少的,与其他合作者投入的精神劳动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协调一致的。这里的共同创作行为并非要求合作者之间必须做同样形式的行为,也并非意味着合作者必须在创作上互相类似,在数量或质量上相当。

  3、要素

  前面已经说过,合作作品有“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无论采纳哪一种说法,合作作品都必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含义为:

  (1)合作作品只能是在共同创作行为全部结束时才会产生,而不会在此期间内陆续地或分别地产生;

  (2)合作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作作者创作的每一部分对于作品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合作作品的特征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各国著作权法均规定,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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