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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及限制

2021-05-25 12:05:42|168|起点商标网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及限制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及限制,近些年来,我国逐渐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类别,包含内容很广泛,比如著作权。今天,【起点商标版权登记】要和大家介绍的是著作权的一种,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那么,申请软件著作权时,其权利归属如何确定?下文中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 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3) 继承和转让

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2、相似软件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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