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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的规定都有哪些?

2021-05-12 16:05:02|227|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的规定 软件产品 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的规定都有哪些?计算机软件在我们国家是具有非常重要作用的,因为在现代很多人工作上或者学习上,都需要使用到计算机软件儿,这些软件也是属于知识产权当中的一种,因此需要进行登记,这样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的规定都有哪些?

一、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的规定

在2009年3月之前,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办理软件产品登记的必需条件。2009年3月,工信部第9号令,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第四款,软件产品登记所需材料即拥有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有效证明,这个知识产权有效证明,即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前期办理的软件产品登记企业,要求补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对于新办理的软件产品登记,需要提交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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