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有哪些区别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有哪些区别?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和民法其他人身权的差别和相同之处
民法中的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作为法学用语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它既可以指人身权利,又可指人身权制度。人身权是和财产权相对应的一个类概念,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部分。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名称权、生活秘密权等;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监护权、亲权、夫权、父权等。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部门规定,它包括亲权、配偶权及亲属权。亲权是指父母基于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一般分为以下两种:一、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包括保护和教育权、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上的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二、对子女财产上的权利;包括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配偶权为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包括姓名权、配偶的人身自由权、同居权、忠实请求权、协助权、离婚权、及财产权、代理权等等。亲属权则包括父母与为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兄弟姐妹间的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区别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区别使著作人身权有转让的可能。与一般的人身权不同,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特定人(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一种权利。其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人创作出作品。而我们通常所言的一般人身权是权利主体出生或基于某种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并且它也是一种与财产权紧密相连的,对抗所有人的对世权。由此可见,著作人身权和一般人身权二者之间,无论从主体上,客体上,还是从权利产生的根据上来分析,都是不相同的。但是有的学者只是看到著作人身权和一般人身权的同一性,而不去重视二者之间特性不同的客观实际,想当然的只是从著作人身权的称谓上来认为“如果著作权可以转让,则称之为人身权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应用其他的称谓来代替。”很显然,这种希望通过固有的理论和表面的词义,来解释现实中的业已变化了的著作人身权的转让问题的做法。至少是不恰当和不严谨的。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的人身权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正是因为有了著作权人创作出了作品,才使得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有了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权利(既著作权)。也可以说,没有了作品,著作人身权就没有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正是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才使得其相对于一般人身权而言具有了自己独特的受到作品限制的不同之处。而作品从其产生的目的而言,除了少数作者的自娱自乐而言,更多的是为了作为一项财产来体现著作权人的经济,名誉等价值。在作品创造后,一些作者为了实现创作作品的目的,就有可能会通过转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转让发表`转让署名`转让修改和保护作品的完整。从而在最大的程度上达到创作作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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