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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

2021-05-11 14:05:34|184|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 主体 著作权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在实际中,我们也会接触到一些特殊作品,对于特殊作品大家都很好奇,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著作权主体是谁,是企业还是个人。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2、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1、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与职务作品不同,职务作品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往往与作者本职工作相关。

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1、合作作者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外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独创性在于一方面对原作品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并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演绎。

3、如果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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