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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2021-05-11 12:05:58|315|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 情形

著作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一般来说著作权纠纷案件应当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是网络侵犯著作权的。那么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起点商标网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互联网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4、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5、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6、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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