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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怎么做?

2021-05-11 07:05:10|373|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 怎么做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怎么做?建筑作品是什么?“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怎么做?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从上述法条可以得出建筑作品的两个要件:(1)独创性,具备审美意义;(2)表现形式为建筑物或构筑物。
(一)独创性
并不是所有的建筑都可以作为建筑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造型千篇一律没有独创性的建筑并不属于保护范围内,如下图: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在设计上一定是具备独创性,有审美意义的。如国家体育馆“鸟巢”、央视大楼“大裤衩”、上海东方明珠塔等等。
在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1](“国内建筑作品侵权纠纷第一案”)中,法院判断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前提是认定了北京保时捷中心“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
(二)建筑物或构筑物
关于第二个要件,法条规定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必须是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即可推断出建筑作品一定是以三维立体实物的方式呈现的,这就将一般二维的建筑设计图纸排除在外。关于这一点,存在争议。有观点[2]认为对建筑作品而言,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建筑设计——建筑思想的表达,因此也应该将承载设计的建筑图纸包括在内,正如美国的版权法[3]就将建筑规划或图纸包括在建筑作品中。但笔者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建筑作品是不包括建筑图纸的。一般的二维设计图纸应该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4]。然而,存在一个司法判决的特例。在北京德国文化中心·歌德学院(中国)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判决书[5]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将涉案文化展亭设计图认定为建筑作品。这是因为在该案中的设计图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图形绘制,而是一个实体的构筑物,实际为效果图,属三维立体设计。法院认为这个构筑物“作为文化展亭建造的依据及建造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与文化展亭共同构成一个具有审美意义的构筑物,故认定为作区必然存在的设计,可以认定前2个点构成两个建筑的主要或实质部分。即使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下方多出一个高台、建筑物左右两侧均加有栏杆,但是并不能否定二者实质上的近似。因此,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侵犯了保时捷中心建筑享有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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