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抄袭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
音乐著作权抄袭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音乐著作权是著作权(也称版权)的一类。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是从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就产生的,不用再进行审批、注册,只要创作一完成就享有权利。但是,如果没有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性东西,证明权利特别是权利发生质疑的或者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对于维权往往非常不利。自己辛辛苦苦做出来的原创音乐作品遭到别人的剽窃甚至被人抢注版权,而此时你又拿不出有效的证据,你再气愤也只能仰天长叹了。那么音乐著作权抄袭要如何判定呢?
音乐著作权抄袭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
据网友们反馈很多歌都存在疑似抄袭,或者我们平时听歌时也会感觉很多歌曲非常相似,那到底相似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抄袭呢?法律上是怎么判定抄袭的呢?
先看看作为一个音乐大国的美国是如何判定的。每年大量的高质量音乐作品使美国成为世界音乐文化的中心,美国版权法和判例法构成的保护体系在保障音乐人合法权益、激励创作、促进音乐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音乐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音乐抄袭,即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和使用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因此,对于音乐抄袭的侵权认定是权利人能否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美国法律认为,只有当一位音乐家将数量上或质量上相当数量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从另一方复制出来时,音乐相似性就达到侵犯版权的程度。对于如何证明存在抄袭,无疑难度很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接触原则和实质相似性原则。
(一)接触原则
“接触”是指被指控方有听到、见过或抄袭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表现为该著作权人的作品很容易获取。通常情况下,证明“接触”成立有三种方法:
1.直接接触。即被告曾直接接触过该音乐作品,例如参与过音乐制作,接触过相关创作文件等。
2.间接接触。例如,第三方在占有原告的音乐作品时与被告一方存在某种联系。另外,如果该音乐作品在该国音乐排行榜上(例如美国的“公告牌”排行榜)停留时间很长,也可以间接证明被指控方听到、见过或抄袭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较大,“接触”成立。在美国某些判例中,即使被告出版商只是收到过原告作品的复印件,也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接触”成立。
3.显著相似。即如果两个作品相互达到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显著相似的程度,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被指控方有听到、见过或抄袭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也可认定“接触”成立。不过,判定“显著相似”的标准极其严格,法官极少会采用这种做法。
(二)实质性相似原则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根据个案的情况对音乐作品的编曲、旋律和节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音乐抄袭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应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是指有抄袭争议部分在原告作品中所占的比例,该部分在原告作品中的作用和价值也会纳入考虑范围,如果不能满足“量”的要求就不能提起诉讼,但是基于个案的情况互不相同,对“量”的规定并不统一,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其次,当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进行综合判断时,会采用音乐专家和“普通理性人”分别对音乐是否相似进行判断的方式。
1.双方音乐专家分别从专业人士的角度对音乐的组成要素进行分析,例如,相似的部分是不是在现有的艺术中出现过,以及该部分是否为该音乐类型的常见题材或要素等,对争议部分形成相对客观的意见,再由法官判断两首歌曲是否足够的相似。
2.不具有专业音乐知识的“普通理性人”的普通听众,一般是指陪审团,在没有被告知两首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仅凭对两首歌的主观直接感受做出判断。
我国司法案例中,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法院通常也会借鉴美国法律中“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这种说法相信很多人都有所听闻,但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官不会自行判断,而会委托专业机构(如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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