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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和复制发行有何区别?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

2021-05-11 01:05:11|274|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出版和复制发行有何区 适用于 情形

著作权法中没有对出版的概念作明确的解释,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出版是“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通过这个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发行与复制通常是连在一起的,复制的目的是发行,发行是复制的必然结果,也就是我们通常把复制与发行二者统称为出版。依照著作权法,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上也就没有单独规定著作权人的出版权,而是分割成复制权和发行权来保护。我国有关行政法规规范的出版行业也就是作品的复制和发行行业,重点是在发行。这一点和《世界版权公约》第6条对出版所下的定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出版所下的定义是一致的。

一般而言现代的出版概念包括以下内容:①印刷图书,复制录音、录像磁带,利用缩微技术将书籍、报刊、文章等复制成缩微胶片,以及利用电子技术制作计算机可读磁带、软磁盘、只读光盘等;②泛指出版事业中编辑、印刷、发行三个方面的工作;③专指出版社内部负责管理书稿印刷、生产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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