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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付费火爆:你知道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谁吗?

2021-05-10 23:05:00|162|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网络课程的著作权 你知道 著作权

知识付费火爆:你知道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谁吗?当前,知识付费越来越火爆。网上的付费课程也越来越多。而事实上,网络课程是个无形的东西,其也作为著作权的一种。下面,起点商标网就来为你详细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的政策解析

我国关于网络课程建设的相关政策打上了英美法系版权传统的印记,看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因此设计了是否对网络课程开发制作作出实质性投资的权利归属标准,附带也提到了大陆法系作者权传统所尊重的精神权利归属问题。如有关高等教育的网络课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课程建设工程的支持方式包括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政策支持三种。全额资助指由投资者全额投入项目经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归投资者所有,项目承担者享有署名权。部分资助指由投资者和项目承担者各自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项目经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由投资者和项目承担者分享。政策支持是指对申请项目提供政策上的支持,项目经费由承担者自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由承担者独自享有。”有关教师教育的网络课程申请指南指出,所有网络课程开发项目具有全额资助性质,各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出版权由投资者拥有。但该指南又要求项目承担者在申请时需提供至少1∶1的配套经费,这样,网络课程的权利主体除投资者和创作者外,又加入了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或者第三方投资人。先前的权利归属条款已难以执行(“全额资助性质”的界定很模糊),加入新的权利主体后,权利关系的处理将变得更为复杂。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是给处理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它使我们初步明了,网络课程开发制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不管有多少方)、制作者(及其合作者)以及制作者所在单位等三类;著作权作为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复合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列举概括了17种权利类型),在解决网络课程权利归属问题时尝试使用权利分割、分别行使的办法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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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网络课程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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