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中哪些转载可以免责?
自媒体中哪些转载可以免责?目前,微信发展速度迅猛,个人或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速度更快、更广。虽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不多,但是不能说明著作权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应该说,自媒体、微传播往往更重视传播速度和效率,关注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不太在意许可权利。那么自媒体中哪些转载可以免责呢?
自媒体中哪些转载可以免责《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是作者作出禁止性声明的除外。
如果自媒体刊发或转载作者死亡已经超过50年的“公版”作品时,不涉及作者许可和支付报酬问题,仅仅需要尊重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时事性新闻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自媒体传播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即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性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自媒体网络平台或运营商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传播行为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自媒体转发他人的网页链接,而不直接提供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一般就不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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