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该如何认定?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著作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是我们作为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因此保护公民的著作权也是法律的一项重要项目,而我们自己也需要对此多加留心。那么如何认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呢?接下来起点商标网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
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这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二、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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