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及赔偿责任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为主干,以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本文谈及的网络著作权侵权与赔偿责任问题,就实质而言应属现有法律框架下法律的适用问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及赔偿责任:认定
1、侵权认定的前提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构成要件包括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也应具备这两个条件。
(01)独创性,只要某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不是从他人作品中抄袭而来,即可认为具有独创性。
(02)可复制性,通常情况下,作品都是在事先创作完成的,表现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然后经人工录入,在计算机程序的作用下转化为数字信号存储在计算机内存里,形成上述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再通过网络传播出去,这一过程实质是作品不断被复制的过程。
2、侵权行为的构成
著作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著作权人是权利主体,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权的义务,违反了此种不作为义务,便构成了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侵害。
通过网络行使权利人专有使用权的不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两个:
(01)是擅自通过网络行使了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专有权或侵害了其他利益。
(02)是行为违法,另外如果行为人擅自行使了权利人的某项权利,但此种使用行为是法律所准许的,如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那么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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