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著作权制度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为中心,但传播者、使用者的权利同样需要保护,因而创设了著作权的限制制度。该文旨在研究新坏境下著作权限制的表现及适用,分析其正当性,并指出应当注意平衡各方的利益。那么,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无需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仅限于极特别情况,且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由于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剥夺最为严重的制度,许多学者建议适用时一定要遵守严格的判断标准。如某学者的描述: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该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本应享有的合法利益。①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该条规定实质上借鉴了《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标准,可以视为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与国际条约的接轨及进步。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限制的另一重要形式,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人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其规定过于简单范围狭窄,具有较大拓展空间。而其他国家对法定许可也持谨慎态度,一般都规定的较为简单,甚至没有相关规定。
3、强制许可
使用人可以向主管机构提出对作品享有特殊使用权利的申请,并由主管机构授予权利,使用人需支付著作权人一定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强制许可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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