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出租权
2021-05-07 19:05:22|139|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著作权法的出租权 著作权法
所谓著作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
有关依据
著作出租权的主体为著作权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著作出租权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合同转让取得出租权的人。
著作出租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
著作权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第46条和第52条的规定,可概括如下: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2.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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