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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2021-05-07 16:05:23|190|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对外国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权 国人

对外国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地域性,一国国民在其境内创作完成的作品,在其他国家并不当然地受到承认和保护,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条约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目前,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TRIPS协定,因此,我国有义务向这些条约的受益者提供保护,即使他们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本文将浅谈对外国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对外国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取得中国的著作权人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上述三个条件中“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出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来没有在任何国家出版过,通过合法程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中国境外出版,三十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未在任何国家出版过,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符合上述条件和“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情形,取得中国著作权人资格,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财产权也当然受到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计算享有中国籍著作权人的同等待遇,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期限起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截止于该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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