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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一般行为

2021-05-07 15:05:10|185|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的一般行为 著作权

著作权侵权的一般行为,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著作权侵权的一般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的一般行为有11种: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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