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著作财产权的相关内容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权,使用作品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核心部分。也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接下来将为大家讲解著作财产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著作财产权的类型及种类
依据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之规定,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三大类型:有形利用权利:重制权、公开展示权、出租权、散布权及输入权。
无形传达权利: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及公开传输权。
改作及编辑权利:改作权及编辑权。
(2)著作财产权的输入权与平行输入
著作财产权之内容中,其值得注意者,系著作财产权人之“输入权”,该输入权与平行输入系不同之概念,而内国是否准许平行输入,应以成本效益分析为断,始有利于内国之经济:
因著作财产权人之输入权,其性质属专属输入权,不论国内有无代理商,输入国外合法重制之著作物,均应得到原著作之著作权人同意,即纵使拥有销售著作物之国内代理权,倘未授权进口著作物,其亦应经著作权人之同意,始得自国外进口著作物,因该代理商并不享有输入权,除非该国就著作物采国际耗尽原则,代理人得平行输入著作物。
至于平行输入者(parallelimport),系指第三人自制造国或其他国家市场进口合法重制之著作物,至另一个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进口之国家,其一般均无国内代理权。而第三人或代理商是否得为平行输入之行为,应视权利耗尽原则之适用范围。权利耗尽原则(doctrineofexhaustion)因适用区域之不同,分为国际耗尽与国内耗尽,兹说明如后:所谓国际耗尽原则者,系指依据著作权所重制或经著作权人同意重制之著作物,不但该等著作物于国境内为贩卖、使用或再贩卖之行为,有权利耗尽原则之适用,而于国外所为之贩卖、使用或再贩卖著作物行为后,在进口至国内,亦非著作权之效力所及,故任何人均准许平行输入。
国内耗尽原则者,系指依据著作权所重制或经著作权人同意重制之著作物,该等著作物固得于国境内为贩卖、使用或再贩卖之行为。然而,该贩卖、使用或再贩卖之行为发生于国外者,则不得主张权利耗尽原则。因此,国内耗尽原则禁止自国外输入著作物,其禁止著作真品之平行输入,倘国内有代理商者,第三人不得自国外输入著作物。
就增进社会财富之观点以观,著作物国际耗尽原则者,消费者得以较低廉之成本购买著作物而具有消费者剩余,进口商或代理人虽因竞争关系,所得利润会较独占为少,然其等必然会在生产成本以上之价格出售著作物,因赔钱生意无人问津,是交易结果亦有生产者剩余。因著作物价格较低,依据供需原则之推论,其需求量会增加,因此市场交易量提高,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累积总计,致社会财富因而增加。准此,适用国际耗尽原则者之结果,其经济效率应大于国内耗尽禁止进口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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