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赔偿中有哪些原则?
著作权属于一种权利的象征,著作权一般来说应当先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之后才可以获得相应的权利。那么,侵犯著作权赔偿中有哪些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著作权侵权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人应当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著作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和补偿的各种损害。确定全部赔偿原则是著作权本身的特征及侵权损害后果的多样性决定的。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确定和固定的价值,受到侵害时也不会像有形财产那样直接表现为财物的毁损或灭失。著作权的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作品发行量的减少、利润的下降以及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未来可得利益的减少或损失,主要是市场利益的损失,它往往是著作权侵权损害的主要损失。另外,侵犯著作人身权造成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也应予以赔偿。只有对著作权人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才能最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维护公平正义原则。只有实行全部赔偿原则,才可以有效保护著作权,调动广大公民从事创作的积极性,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作品创作是一种艰苦的脑力劳动,作品是作者个人智慧的结晶,如果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充分补偿,就会挫伤企业和个人进行智力成果创造的积极性。实行全部赔偿原则也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新趋势。如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就是由行为人支付"足以弥补"给权利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费,体现了全部赔偿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期间因侵权行为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新的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诉讼期间如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将诉讼期间原告扩大的损失一并列入赔偿范围。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法院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二)法定赔偿原则
所谓法定赔偿,是指由著作权法律预先规定一个赔偿数额(一定幅度范围内的金额或份数),在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或者在权利人选择要求适用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侵权后果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法定赔偿原则是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要求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和发展,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原则,其内涵是强调合理的赔偿。由于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并不表现为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而是表现为应得的利益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没有得到,这种应得利益可以通过预计和分析得出,但要准确查明其间接损失是很困难的,有时查清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引进了法定赔偿制度,以法律直接规定赔偿额,来弥补全面赔偿原则的不足,防止出现法律的空缺或法律适用的困难,使得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法定赔偿原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贯彻著作权侵权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基本精神,同时还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因为它方便了司法人员的运作,提高了办案的速度,故而能降低了诉讼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规定了法定赔偿。其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的,其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数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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