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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免费表演其作品?

2021-05-06 17:05:43|185|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免费表演其作品 著作权人 作品

可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免费表演其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那么可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免费表演其作品?
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免费表演其作品可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免费表演其作品?
(1)表演的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表演的是他人还没有发表的作品,就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2)表演应当是免费的。这里所说的免费表演是指非营利性的表演,既不向观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目前社会上经常有一些“义演”活动,对于这些“义演”活动是否属于免费表演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学生在假期里自行组织下乡,进行“义演”,开展普法活动,这种“义演”属于免费表演。其他的比如为“希望工程”募集捐款,为受灾地区募集赈灾款项等活动,虽然这些“义演”可能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由于它是向观众收费的,因此不属于免费表演。
(3)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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