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司法标准有哪些?
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东西。对于程序员以及所属的公司,计算机软件等都是十分重要的智力成果。因此,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法律,都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制定了相应归责。那么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司法标准有哪些?
各国通过长期司法实践,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判断标准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和抽象-过滤-比较分析法两种等。
(一)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
这种方法是在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的处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种软件侵权认定方法。所谓的实质性相似主要是指两项程序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相似之处,且存在着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应用,首先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则侵权即可认定。即:
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版权
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
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
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
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
(二)三步侵权判断法(或称抽象、过滤与比较法)
本判断法是美国cavsaltai案中,最终由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庭确认的判定软件侵权的最新规则。根据本规则,判断被告软件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侵犯了原告软件的著作权,应分三步有层次地认定,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判定结构、顺序和组织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具体的操作方法是:
1,抽象分解成不同层次,从最高层次的功能设计,到部件、子部件,再到更小的模块、子模块,直到最具体的程序代码;
2,对每一层次过滤出不受保护的成份;
3,在相同层次上进行相似性比较,特别重视较低层次的相似,然后进行综合评价。
三步侵权判断法主要立足于计算机程序的开发过程,注重对软件的动态保护,主要适用于大型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判定。
(三)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帝慧科技告诉及连樟文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通过(1999)知监字第18号函确定了以下的认定标准:
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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