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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划分

2021-05-06 16:05:01|151|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著作权的权利边界 商标权 边界

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有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质的要求是指作品中所反映出的个性,而量的要求是指作品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创造性。那么,如何合理界定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划分呢?

著作权与商标权在权利主体、权利产生、权利的客体方面存在区别,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权利自作品创造完成自动产生,权利无需经过国家实质性审查以及权利保护范围不受产品类别限制等特点,因此,应合理界定著作权的权利边界。

而商业标识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审美意义应是抽象而又丰富的,不仅包含着艺术效果,还须使该标识具有识别功能、宣传功能、装载产品质量、商业信誉功能,因此,在作品原创性的保护条件上,应要求商业标识作品比一般美术作品更有独创水平。

而对于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思考在于,不同权利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同或者相似客体先后产生著作权和商标权,从而发生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之间产生实际利益相抵触的法律状态。两者的冲突表现在实体和程序方面。

实体上的冲突指著作权与商标权均具有合法性时,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对抗。程序上的冲突具体指当在先著作权人同时向法院和商标主管机关提出请求时,则可能出现法院判决与商标主管机关的裁定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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