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浅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版权保护】浅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处理著作权纠纷的依据。根据摄影作品的不同分类,著作权法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作了不同的规定。下面就给大家浅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一)个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个人作品指创作主体仅为一个人且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而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是,实践中就如何界定作者看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一幅作品之所以成功,除了用光、拍摄角度等因素外,最关键的就在于抓住拍摄对象的神情、动作变化的瞬间和事件发生的刹那按动快门,锁住精彩场面。因此,准确抓住这个变化瞬间按动快门的人,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按动快门的瞬间固然重要,但整个图像构思,对被摄对象品格、素质、神采、特征的理解和把握,拍摄角度、用光、暗房技术等等都是完成一副作品必不可少的环节。笔者认为不能仅仅把按动快门作为确定作品作者的标准,以风景摄影为例,作品的成功主要是整体创意、理解被摄景物、图像设置、构思角度和合理用光,确定能否成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主要看其是否提供了创作性劳动,是否对作品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还有一个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如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则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这就是说,法人、非法人单位本身不能是摄影作品的作者,但是可以“视为”作者,即按法律推定享有作者享有的对作品的权利。
此外,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权利,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摄影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照片,凡有底片者以底片为原作品;凡没有底片而直接摄于感光印相纸上的,印相纸的正片为原作品,其余为复制品。如无相反证明,则底片或印相纸的正片的合法持有人对摄影作品行使著作权。而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对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摄影作品原件的权利,同时所有人还享有摄影作品的展览权。(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二)演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摄影作品是指在既有摄影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编辑等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演绎摄影作品除了对原作品的依赖性外,必须强调该作品的再创作性。我国法律对原摄影作品和演绎摄影作品给予同等保护。不过演绎摄影作品的作者只是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原摄影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能阻止别人对同一摄影作品进行演绎。同时,著作权法对演绎摄影作品作了必须合理使用和必须不能侵犯原摄影作品的规定。
(三)合作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摄影作品,是指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的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摄影作品又可分为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
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指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分别单独成立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所创作的具有独立意义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例如,几个人为了同一个主题,利用同样的素材,共同创作了一个系列摄影。他们对该系列摄影共同享有著作权;同时,又对自己的摄影作品享有单独的著作权,只是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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