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
2021-05-05 16:05:28|143|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国家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 国家机关 著作权人
不能随意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里应该注意的是:
(1)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和军事五大机关,除此之外不属于国家机关范围。
(2)使用作品的范围仅限于执行公务,行使国家机关职能,例如法院判决书中引用某作品等。
(3)被使用的应该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等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吗?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此,我们应该注意:
(1)上面所说的复制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范围。
(2)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均可作此种复制。
(3)复制的目的在于本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不得用于借阅、或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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