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下面来看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一,根据国家颁布的软件著作权法规所获得的保护。计算机的工作离不开软件的控制指挥。软件具有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投资高,而复制容易、复制费用极低的特点。
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理权益,鼓励软件的开发与流通,广泛持久地推动计算机的应用,需要对软件实施法律保护,禁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是所有关于计算机软件纠纷的总称,具体又可以分为计算机软件的权属纠纷和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纠纷,这是计算机软件保护中最容易出现的纠纷类型。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需承担的有关的法律责任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侵害公共利益的,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件,可以并处罚款。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制作者或销售者承担,但是应当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复制件。如果停止使用或销毁侵权软件将会造成重大损失,侵权人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后可以继续使用,软件著作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追偿。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1)项或者第(2)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确定软件著作权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软件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软件的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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