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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合理

2021-05-05 14:05:19|156|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著作权法中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合理 著作权法 集体

著作权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内容,有人对此有争议,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那么著作权法中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合理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德行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集体管理不是代理,是信托关系,管理会员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作者自己难以行使的权利,目的是使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第六十条的关键是提醒著作权人要有版权意识,如果不想让别人管理,比如微博、博客文章、报刊文章,只需在发表时公开声明即可。

对于有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这完全是多余。草案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众多作者无法行使著作权也希望有组织帮助处理问题。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平衡利益关系的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简单的大包大揽,放开量授权和收钱,不是在破坏市场经济回归计划经济。另外,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监管作用。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增加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内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使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收费标准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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