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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常见的图片侵权“雷区”需要注意?

2021-05-05 12:05:29|167|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图片侵权“雷区” 雷区 需要注意

有哪些常见的图片侵权“雷区”需要注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各类图片可以说是随处可见。不管是用于日常的宣传,还是为了一些其他的用途,都离不开各式各样的图片。但是一般来讲,这些图片都是有版权的,稍不注意,使用者很可能就会面临版权侵权纠纷。那么有哪些常见的图片侵权“雷区”需要注意呢?
图片侵权“雷区”1、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
许多人在使用图片时,为图方便习惯上网寻找‘免费’素材。殊不知,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侵权。不少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许多被告接到法院传票时还很纳闷,图片网络上到处可见,谁都可以复制过来使用,难道这也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十二种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故意都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2、加工改造后也是侵权
一些人可能觉得对原作品进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权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少单位或个人“莫名”坐上被告席,多是由于被委托的广告代理公司不懂法造成。有一些广告公司为图省事,往往信手找来一张图片,再进行改造就出笼了。因此,大家在委托设计公司制作时,可以让对方提供作品的合法来源,比如是否有经合法的授权等。
3、“非盈利目的”不是挡箭牌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其中有一种情形就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不属于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就并不能以‘非盈利目的’来推卸其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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