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对软件开发者权利的保护,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人员对于该知识产权有着所有权、转让权以及用于商业途径以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条件、登记的流程和所需材料都做了明确的说明。下面小编就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是什么?”这一问题给大家进行详细解答。
根据中国的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自动获得著作权,无需登记。中国的著作权法没有关于作品著作权必须登记的规定。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针对软件的特殊性,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办理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和法律诉讼的前提。1993年12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的第三条规定了"……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该规定否定了软件登记作为提起诉讼的前提。
然而,软件登记对著作权人实际上是很有利的。因为由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的初步证明;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中国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机关是国家版权局下属的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
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于1992年4月6日发布并施行了《计算机软件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根据该办法,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一、登记申请人资格登记申请人必须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其继承人、受让人。
二、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表;
2.软件说明书;
3.软件鉴别材料,包括程序鉴别材料和文档鉴别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合作开发和委托开法的软件应提交的书面协议;
6.著作权继承人、受让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权利继承或受让的证明文件。
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可以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办。
根据《登记办法》的规定,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给予受理号,确定受理日,书面通知申请者(或代理人)。登记中心将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公布;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予以驳回。
对于已经登记并公布的软件,任何人均可向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登记中心将异议书副本转送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登记中心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撤销登记,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并予以公布;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
对于驳回登记申请或因异议成立撤销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有关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作出复审决定后书面通知复审请求者。
在软件登记中心批准后,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补充登记文件中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但软件鉴别材料的内容不可变更或补充。
因继承、转让、许可使用等使软件著作权发生部分或全部转移时,继承人、受让人或许可人可向软件登记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任何人经软件登记中心同意后,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已公布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鉴别材料及软件登记簿。需要查阅时,需提交查阅申请和查阅费用。
有权利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的人员应该是该软件的开发者,或者依法取得该软件使用权的承让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必须携带登记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如果因为该软件的使用权限等发生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将会保护该权利持有者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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