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计算机软件的权属纠纷?
详解计算机软件的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是所有关于计算机软件纠纷的总称,具体又可以分为计算机软件的权属纠纷和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纠纷,这是计算机软件保护中最容易出现的纠纷类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确定软件著作权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软件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软件的开发者。软件的开发者并不一定是具体研制开发软件的人员,而是指实际组织对软件的开发,提供工作条件和其他物质条件以完成软件的开发,并对计算机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除了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性规定之外,还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所谓合作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公民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开发。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享有和行使以书面性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约定,著作权由合作各方共享。合作作品可分别使用的,各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和行使版权,但作者在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时,不能扩展到整个软件的著作权和其他开发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部分使用的,整个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全体合作开发者。在行使权利时,如不能协商一致,一方无正当理由不能阻碍另一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权利,但报酬应合理分配。
(2)委托开发完成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所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称为委托开发完成的软件,其权利归属可由委托方和完成方在协议中协商确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对委托开发完成的软件著作权约定不明确,委托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具体完成软件开发的一方。
(3)指令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为完成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原则上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确定,如项目任务书和合同书未作明确处理,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4)职务开发中完成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如果是执行本单位的本职工作的结果,或是在本职工作中针对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发明人所在的单位。
(5)非职务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履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本单位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既无直接的内容联系,又没有使用单位的物质条件的,则该软件属于非职务开发软件,其著作权归属于开发者本人。
发生权属纠纷的各方根据上述确定权属的基本原则,积极寻找证据并积极向处理机关举证,则尽到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便会使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自己,而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便要承受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承受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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