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一致性和特殊性是什么意思?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一致性和特殊性,我们的一生就是在享受权利与应尽义务的交替进行中度过的,我们与权利和义务息息相关。权利是国家给予我们的福利,当我们拥有时,我们就应该好好把握。家喻户晓的权利就有知识权、财产权和著作权等,那么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一致性和特殊性是什么意思?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一致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虽然从理想的角度来说很难界定,但在客观上是存在一个适当保护期限的。虽然作品的创作情况各式各样,作品的类型也很多,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上则一般具有一致性,并且只是很少类型的作品被给予例外。总体上,一般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上其亡故后若干年;著作权不由作者享有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后若干年。从各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也是一致性地规定了这种保护期限。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一定的确定性,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减少作品著作权的交易成本、便于著作权管理。具体地说,如果不同的作品根据该作品创作和在市场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同保护期的话,在实践中会出现极大的差异性,并可能妨碍市场交易。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特殊性:在著作权保护期方面,还存在一些特殊性。如精神权利即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永久性就是其一。不过,这里探讨的是未出版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及其体现的利益平衡原理。
未出版作品和已出版作品不同,在作品被出版之前,作者的著作权利益无从实现,而社会公众也不能从利用该作品中受益,因为公众无从接近该作品。在未出版作品中存在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对价。不过,这是从两者都没有从利用作品中实现利益的角度来说的。毕竟,作品创作完成后没有实现著作权利益,不是实现著作权法宗旨所倡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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