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
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下面来看看关于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之间存在独创著作权、合作著作权、委托著作权、职务著作权的归属不同。
1、独创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归于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独占权;
2、合作作品:
“著作权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共同作品的权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义务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担,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及于作品的整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份额均等)。
3、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职务作品:
A.单位作品
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单位作品的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B.一般职务作品
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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